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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内部信封料一码本科交流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校发文件)

作者: 编辑:教学与师资办公室 时间:2018-12-11点击数:

校教字【201479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扩大学生合作培养空间,根据《香港内部信封料一码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5]85号)、《香港内部信封料一码本科考试有关工作细则(2011修订稿)》(校教字[2006]10号)及《香港内部信封料一码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校教字[2009]66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派遣本科交流学生(简称交流学生)是指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定的赴国内外高校交流研修项目(简称交流项目)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交流学生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在外研修时间及计划。学校承认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学生要尽可能按本校的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校鼓励学生尽量多修读课程。

第三条  交流学生在交流项目结束返校时,应主动提供在外交流期间的成绩单和由交流院校提供的评价报告。

第四条  交流学生如因参加交流项目导致课程和考核安排冲突,学校鼓励教师采取灵活的考核方法,考核结果经学院认定后可作为学生最终成绩。

1. 交流学生如因参加交流项目导致课程缺勤,且缺勤课时不超过三分之一,可允许学生参与期末考试,并视为正常出勤。

2. 交流学生如因参加交流项目导致缺席某课程期末考试,且该课程缺勤课时不超过三分之一,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完成的作业、期中考试成绩、日常表现等给予日常考核成绩,日常考核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70%,其余30%由学院根据交流院校给予的考核评价结果予以认定。

3. 交流学生因参加交流项目导致课程缺勤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则该门课程不能参与考核。学生可选择在交流院校修读相应课程,并按照《香港内部信封料一码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校教字[2009]66号)回校后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第五条  交流学生因非交流项目原因造成的缺勤与缺考,任课教师不应给与相应分数。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客观评价交流学生的学业表现,不得因交流项目引起的学生缺勤或缺考而故意降低考核分数。

第七条  交流学生赴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等进行研修实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香港内部信封料一码教务处于201410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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