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香港内部信封料一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吉大校字〔2006〕95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突发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本科学生,原则上临时困难补助额度最多不超过每人每次5000元。申请额度为5000元以上的,须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资助额度;申请额度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经相关审批程序,按照以下三个等级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一)家庭经济困难,因突发情况而无法维持本人在校基本生活费用的,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500元。
(二)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本人家庭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维持本人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的,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500至1000元。
(三)本人重病或者父母一方病逝,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本人上学或看病费用的,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000元以上,最高5000元。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香港内部信封料一码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学院辅导员审查。
(三)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同意后,统一制作发放表,经财务处审核发放。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随时受理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一)受校纪处分者,该年度不得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二)有各种挥霍浪费、不合理使用补助行为者。
(三)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欺骗学校者。
(四)虽然个人经济困难却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