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内部信封料一码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实施办法(试行)
实践教学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方式,是将专业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重要环节。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和必要保证。为提高专业实践训练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规范我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相应课程理论学习结束后,需按照培养方案进行专业实践。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我院与相关行业单位共同建立的研究生教学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学生也可自主实习,但须经学院同意。
第三条 专业实践实行学院和校外合作导师双导师指导制或导师小组联合指导制。
第四条 专业实践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实践主要由学院集中安排进入教学实践基地进行
第五条 研究生进站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在进行专业实践学习前,须认真阅读“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须知”,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专业实践前为研究生制定详细的专业实践实习计划。专业实践实习计划由学生制定,校内外导师帮其指导完善。
第七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提交实践鉴定表和实习成果,并由实践基地和学校导师进行专业实践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总体负责所属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包括与学院对口的实践基地的建设、实践大纲的组织制定和实施、专业实践安排、实践过程的监督管理等。
第九条 研究生教学秘书具体负责全院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实践派遣方案的制定、学校与学院信息的沟通及反馈、全院研究生与实践基地的联络、实践日常管理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的解决等。
第十条 学院应在每个教学实践基地中安排一名研究生担任实践小组长,由组长负责学院与实践基地的沟通和联系、学院相关通知的传达、实践基地及研究生实践情况的反馈等。
第三章 实践派遣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上报教学实践基地名称后,研究生教学秘书根据上报情况与教学实践基地联络人协商确定实践事宜,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院长汇报,并制定实践派遣方案。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实践基地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进行专业教学实习。
第四章 实践指导
第十三条 校内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指导,指导次数应平均不少于1次/月。研究生应每月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向导师汇报实习情况至少一次,并经常主动与校内及校外合作导师保持沟通和联系。校内外双方导师应及时研讨并解决研究生在教学实习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个专业学位可以根据本专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实行导师组的形式,对学生的教学实践进行指导,但必须保证每周都要有导师进行指导。指导时间不应少于1天。
第十五条 学院监督检查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导师培养人才的过程考核。
第五章 实践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学实践单位应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要求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站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应遵守教学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与教学实践基地同样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因故不能参加工作学习和其它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双方导师同意方可。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待遇按照我院与教学实践基地签订的协议执行。食宿和差旅费自理。实践期间的就医及医药费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将不定期的选派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在实践基地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在站研究生培养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实习期间,学院统一为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研究生须严格遵守专业实践安全须知,确保实践安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教学秘书、实践基地联络人应对学生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或提请有关单位解决)在教学实践中研究生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问题。原则上教学秘书与实践基地联络人联系不少于1次/周。
第六章 实践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教学实践基地完成实践任务后,需按专业实践学习计划就实践情况撰写专业实践报告并提交实践成果。专业实践报告应包括实践单位概况、实践的目的及意义、时间和地点、实践的具体内容、实践的收获(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及心得体会、建议等,其中文字部分不少于3000字。实践成果应包括如实拍类视听作品如专题片、纪录片、谈话节目、晚会、艺术片、剧情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和作品等
第二十四条 实践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由两部分构成:校外合作导师考核成绩和校内导师考核成绩,分别占50%、50%。校外合作导师主要从研究生的实践表现、工作态度、纪律考勤、职业素养以及实践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校内导师主要从研究生的日常学习汇报及实践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践考核表须留学院存档。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教学实践基地完成实践任务后,及时到学院报到,提交实习报告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考古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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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0日